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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能否申请工伤认定?

发布时间:2015年8月12日 浏览次数: 4350

编辑老师:

陈某系某保安公司保安员,一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。当时陈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,与一辆从东向西行驶的汽车相撞,陈某腿部受伤。在交警队,事故双方均坚称自己是依法行驶,对方闯红灯违章。由于事发路段偏僻,既没有安装摄像头,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,交警勘测了现场痕迹,但也无法准确判定事故经过。最终,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,表示无法认定双方责任。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,能否申请工伤认定?

保安员谢鹏

谢鹏:

你好!

首先要强调几点:

第一,交警部门有权出具“无法判定责任”的证明。很多人认为,交通事故一旦发生,必然有个是非对错,而交警则有义务对这个是非对错、双方责任进行一个明确划分。原则上说,这种看法自然是正确的,但世界上的事情并非如此单纯。有些时候,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,以及现有科技手段的局限,事故责任确实是无法查清的。就如本案中,事故双方各执一词,说法完全相反,事发地段偏僻,既没有摄像头,又没有目击证人,交警从现场痕迹勘测中也得不出准确结论。在这种情况下,交警只能做“无法判定责任”的证明。

第二,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,确实无法申报工伤。根据法律,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必须是“非主要责任”,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。所谓“非主要责任”,就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,或者负次要责任,或者负同等责任。但如果是“责任无法判定”,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也无法判断员工到底是不是“非主要责任”,按照程序,只能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。

第三,要解决这个困局,必须通过法院诉讼。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、判定责任的权威部门,但并不是最终效力部门,法院才是。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,法院经审查,可以认定,也可以推翻;交警没有“必须判定责任”的强制义务,但法院有,一旦双方诉讼至法院,则法官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。因此,在本案中,陈某要解决问题,只能先打一场交通事故官司,将汽车驾驶员告上法院,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,明确双方责任。然后再拿着这份载有双方责任划分的判决书,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。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的规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认定为工伤。也就是说,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:第一,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;第二,受伤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。在该起事故中,陈某虽然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但是否承担责任,是不是承担非主要责任,因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所以无法做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。

提醒广大职工,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一定要及时报警,注意收集证据,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,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,否则将无法得到工伤认定,无法享受工伤待遇。

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第一条:“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,在认定是否存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‘本人主要责任’、第十六条第(二)项‘醉酒或者吸毒’和第十六条第(三)项‘自残或者自杀’等情形时,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、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。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第(一)项‘故意犯罪’的认定,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。”

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,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“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”、“醉酒或者吸毒”和“自残或者自杀”等特殊情形时,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,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。《规定》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。

综上,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,无法进行工伤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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